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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1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

)1,452,86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萬1,475元) 1 利息 8萬1,475元 114年9月20日 115年3月19日 (181/365) 3.6399% 1,470.62元 2 利息 8萬1,475元 115年3月20日 115年7月7日 (110/365) 3.9708% 974.99元 3 違約金 8萬1,475元 114年10月20日 115年4月19日 (182/365) 3.6399% 1,478.74元 4 違約金 8萬1,475元 115年4月20日 115年7月7日 (79/365) 3.9708% 700.22元 小計 4,624.57元 項目2(請求金額105萬433元) 1 利息 105萬433元 114年11月20日 115年5月19日 (181/365) 3.6399% 1萬8,960.23元 2 利息 105萬433元 115年5月20日 115年7月7日 (49/365) 3.9708% 5,599.5元 3 違約金 105萬433元 114年12月20日 115年6月19日 (182/365) 3.6399% 1萬9,064.98元 4 違約金 105萬433元 115年6月20日 115年7月7日 (18/365) 3.9708% 2,056.96元 小計 4萬5,681.67元 項目3(請求金額26萬2,608元) 1 利息 26萬2,608元 115年1月20日 115年7月7日 (169/365) 3.6399% 4,425.79元 2 違約金 26萬2,608元 115年2月20日 115年7月7日 (138/365) 3.6399% 3,613.96元 小計 8,039.75元 合計 145萬2,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