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8-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3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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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美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新臺幣(
下同)12,964,91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63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4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53萬6元) 1 利息 1,253萬6元 113年7月5日 114年11月9日 (1+128/365) 2.35% 39萬7,716.12元 2 利息 1,253萬6元 113年8月6日 114年11月9日 (1+96/365) 0.235% 3萬7,190.09元 小計 43萬4,906.21元 合計 1,296萬4,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