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2026-06-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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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1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
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