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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31號

原 告 何帛嶧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另原告起訴狀載有訴

訟代理人,但其內未附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

正合法之民事委任狀,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