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6-24)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張榮發
被 告 張碧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
,535,809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
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452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7,9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900萬元) 1 利息 1,600萬元 114年8月18日 114年10月7日 (51/365) 4.1250% 9萬2,219.18元 2 違約金 1,600萬元 114年9月19日 114年10月7日 (19/365) 0.4125% 3,435.62元 3 利息 5,800萬元 114年8月18日 114年10月7日 (51/365) 4.1250% 33萬4,294.52元 4 違約金 5,800萬元 114年9月19日 114年10月7日 (19/365) 0.4125% 1萬2,454.11元 5 利息 1,250萬元 114年8月16日 114年10月7日 (53/365) 4.1250% 7萬4,871.58元 6 違約金 1,250萬元 114年9月17日 114年10月7日 (21/365) 0.4125% 2,966.61元 7 利息 250萬元 114年8月16日 114年10月7日 (53/365) 4.1250% 1萬4,974.32元 8 違約金 250萬元 114年9月17日 114年10月7日 (21/365) 0.4125% 593.32元 小計 53萬5,809.26元 合計 8,953萬5,8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