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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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04號
參 加 人 吳漢文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劉仁偉與被告鄭宏榮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自明。本件參加人以其乃易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亦發現被告有如原告指摘之不法行為,曾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予易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但為被告否認及拒絕,因而認其與本件訴訟有利害關係,為輔助原告勝訴,於本案訴訟進行中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參加人迄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