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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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01號
原 告 朱子緒即士嶺機電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7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