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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09號

原 告 伊思爾(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殷耀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250.21元,及自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復以本件起訴日114年12月

4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31.595折算為新臺幣

(除以下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545,020元(計算式:31.595×

17,250.21=545,0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起訴前利息1

3,140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8,160元(

計算式:545,020+13,140=558,1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

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計

算式:7,480-500=6,9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545,020元 114年6月11日 114年12月3日 (176/365) 5% 13,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