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客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傑偲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2萬4,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651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15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