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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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12號
原 告 築京亞洲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光祥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
65,363,2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05,7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0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又原告公司所在地已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6樓」,此有原告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原告應併
予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