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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築京亞洲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12號

原 告 築京亞洲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光祥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

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

65,363,2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05,7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0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又原告公司所在地已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6樓」,此有原告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原告應併

予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