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審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41號
原 告 欣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欣(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734萬7,900元,及其中415萬0,650元自民國113年1
2月31日起;其中319萬7,25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請求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28日),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4萬0,151元(計算式:7,347,900+4,150,65
0×〈1+149/365〉×0.05=7,640,1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