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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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徐秉森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
9,170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費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8萬3,643元) 1 利息 68萬3,643元 114年10月7日 115年1月19日 (105/365) 11.8% 2萬3,206.4元 2 違約金 68萬3,643元 114年10月7日 115年1月19日 (105/365) 1.18% 2,320.64元 小計 2萬5,527.04元 合計 70萬9,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