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款項等(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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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55號
原 告 邱淑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財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㈠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2萬9,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9日存證信函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解凍原告帳
戶內所有功能,期能交易提領帳戶其他虛擬貨幣資產」。其第
㈠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0,343元(計算式:129,000+〈129,
000÷365×76×0.05〉=130,343,利息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
5月24日,元以下四捨五入);第
㈡項聲明內容不明確,致本院無
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第
㈡項聲明所指帳戶
號碼及原告因被告解凍該帳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加計第
㈠項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13萬0,343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