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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等(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漢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1,1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0,6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被告已於民國115

年6月8日變更公司代表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請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另備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