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等(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漢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1,1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0,6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被告已於民國115
年6月8日變更公司代表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請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另備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