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01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吳文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6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