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代墊款等(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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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憲中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含起訴前之利息為新臺幣(下同)1,
018,76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再加計違約金61,026元後,
共計1,079,792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3,63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院查得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經變更為「葉光章」,原告應由其新
任法定代理人速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