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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代墊款等(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憲中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含起訴前之利息為新臺幣(下同)1,

018,76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再加計違約金61,026元後,

共計1,079,792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3,63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院查得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經變更為「葉光章」,原告應由其新

任法定代理人速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