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工程款等(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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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17號
原 告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1萬2,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2,67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