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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6-07-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18號

原 告 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宗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

㈠被告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與原告群光電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弱電智慧化

系統工程」驗收及工程款結算。

㈡被告應依前項請求完成結算後

,給付至少52,636,037元,其中1,092,876元應自113年6月25日

起,其餘部分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上開聲明間之經濟目的同一,均係為請求給付工程

款,請求被告至少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263萬6,037元本息即

為原告本件至少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5,691萬5,382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萬1,396元,扣除前已繳調

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2萬6,39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263萬6,037元) 1 利息 109萬2,876元 113年6月25日 115年4月19日 (1+299/365) 5% 9萬9,406.8元 2 利息 5,154萬3,161元 113年9月5日 115年4月19日 (1+227/365) 5% 417萬9,938.54元 小計 427萬9,345.34元 合計 5,691萬5,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