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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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90號
原 告 益聖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誌宏
原 告 長圓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2萬1,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