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91號
原 告 共築藝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宇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氏設計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
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0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