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8-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3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28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原 告 翊鑫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261,253元(計算式:77,005,876元+15,255,377元=92
,261,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842,47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又查原告翊
鑫染整有限公司之名稱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結果不符,原告翊鑫染整有限公司應提出公司之最新變
更登記表,並補正其正確之公司名稱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