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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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53號
原 告 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利息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9,030,35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
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26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6,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00萬9,377元) 1 利息 900萬9,377元 115年3月1日 115年3月17日 (17/365) 5% 2萬980.74元 小計 2萬980.74元 合計 903萬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