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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等(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雷特遊戲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特遊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110萬7,36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後段之利息,依上開規定,

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21日),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114萬2,102元(計算式:1,107,364+〈1,107,364÷365×229

×0.05〉=1,142,1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扣除前已

繳裁判費1萬4,487元,尚應補繳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