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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墊款等(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被 告 綺麗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黃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1至69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