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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34號

原 告 欣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涵涵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施嘉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

告於民國115年7月21日具狀擴張聲明。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

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

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

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

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

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查原告將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金額擴張為新臺幣(下同)3,581,96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1,394,32

4元,及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4,976,285元,依修

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76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3,38

6元,應再補繳1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

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