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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審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張榮發

被 告 張碧華

上列原告與張榮發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5年度審補字第55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7,952元,於民國115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