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32號
原 告 鎧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枋啓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93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69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