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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2026-08-14)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榆如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榆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