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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職權免責事件(2026-08-1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消債職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耀聰

代 理 人 鄭翔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職權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A) 分配受償額(B=A*R)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E=C-D)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F=E-B)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G=A*20%)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H=G-B)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97,821 5,562 125,505 119,943 979,564 974,00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3,439 447 10,082 9,635 78,688 78,24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60,684 2,340 52,804 50,464 412,137 409,79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5,000 358 8,072 7,714 63,000 62,64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46,261 2,324 52,435 50,111 409,252 406,9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8,688 316 7,141 6,825 55,738 55,42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76,763 769 17,342 16,573 135,353 134,58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2,561 491 11,084 10,593 86,512 86,02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053 455 10,277 9,822 80,211 79,756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93,167 333 7,512 7,179 58,633 58,300 總計 11,795,437 13,395 302,255 288,859 2,359,088 2,345,693 普通債權人已受償比例(R) 0.1136% 繼續清償至E欄所列數額,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 2.56%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數額:840,000元(C) 840,000 上列期間債務人自己及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537,745元(D) 537,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