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迴避(2026-08-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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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李英瑜
相 對 人 美樂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別府裕二
相 對 人 江柏萱郭建宏陳韋帆張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以115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