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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統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玲雅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

數額即新臺幣(下同)4,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9,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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