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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等(2026-0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海鑫造船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海鑫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芊

訴訟代理人 黃一脩

被 告 許碧瑱

周文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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