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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誼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凱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萬206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3492元,扣

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第一審14萬29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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