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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黃勇智

被 告 潘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其他契約條款」第7條約定(本院卷第14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嗣縮減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9萬9,586元,及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並簽訂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3月24日起至115年3月24日止,共12期,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加碼14.27%,即以週年利率15.99%機動計息,並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遲延還款時,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詎被告自114年7月24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49萬9,5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1至25頁),內容互核相符,堪以採信,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命給付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2項所定方式計算,已逾50萬元,故無同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適用;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同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49萬9,586元 49萬9,586元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99%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