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6-1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周育賢吳俊輝
被 告 莊楚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068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480元由被告負擔。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第26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為憑(本院卷第25、31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7年,以1個月為1期,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3.16%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4.88%),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另加計每期4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本付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50萬0687元,及自114年7月18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1,200元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定條款、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利率變動彙整表、還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3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