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2026-07-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訴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朝富林金英
共 同
代 理 人 楊金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04號),聲請人聲
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
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