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7-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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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胡賀勛(即詹富美之繼承人)
胡賀捷(即詹富美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林詩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財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C-000465 1 100 2 財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B-000608~000614 7 70 3 財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A-000552~000554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