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0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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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李麗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68988 1 895.3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68989 1 895.3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68990 1 895.3 004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68991 1 895.3 005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68992 1 8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