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7-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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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曾淑玲(即曾松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公示催告、附表編號2至6,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88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已於民國115年5月25日、11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45775-9 1 276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236201-8 1 490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334504-6 1 122 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38423-4 1 146 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60791-4 1 189 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614382-8 1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