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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7-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代 理 人 周正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光點延新藥局鄭志宇 台新國際銀行民生分行 115年1月31日 231,439元 BG621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