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7-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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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代 理 人 周正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光點延新藥局鄭志宇 台新國際銀行民生分行 115年1月31日 231,439元 BG621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