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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3-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雋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雋鋒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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