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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5-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5-2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李柏傑(即林詠晴(原名林桂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76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424348 1 1 140 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96586 5 1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