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6-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7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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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林美燕(即林文一之繼承人)住○○市○里區○○里0鄰○○○路00 ○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9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958898 1 165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01503 1 126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78123 1 166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239088 1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