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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蔡麗枝(即李朝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5月23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163758 1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