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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8-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1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

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45,6

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90元;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原

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711,498元,及自109年1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反

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5,711,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5,254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344元(計算式:210,090元+385

,254元=59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