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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2025-08-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原 告 瑞典商SMARTREFILL I HELSINGBORG AB

法定代理人 ERIK LUNDMARK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被 告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沛任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曹如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1

78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965萬4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1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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