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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1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誠

被 告 林冠百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吳昌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陳春子馮玥琁(兼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

陳珧玲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被 告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已歿)

被 告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兼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嗣已解任)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律師

被 告 坤冠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永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忠誠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葉富祥,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8月16日變更為林忠誠。因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林忠誠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又林忠誠承受訴訟後,原任訴訟代理人洪郁淇律師之訴訟代理權即歸於消滅,原告如欲繼續委任,應由林忠誠代表原告重新出具委任狀,附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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