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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朱日銓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王音之(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林奕如

莊淑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施娟娟陳佳寧

沈珍芙張家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卓素芬律師

被 告 楊文海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

李宜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陳建勳律師

被 告 李智剛(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謝國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被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鄭惠宜律師葉建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訴訟代理人 王仁貴律師陳守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語蓁律師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潤寅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

為「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當事人姓名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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