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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2025-12-02)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凱

被 上訴人 顏漢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

仟玖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4,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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