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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京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誠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羿蓁